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4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天成矿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1381MA49G2KY05 法定代表人:邬志鹏
单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王家棚村
经依法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23日期间,在广水市十里街道办事处王家棚村与国有广水市中华山林场交界处长岭子山山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机治理矿区山体安全隐患破坏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确认现场毁坏林地总面积5235.7平方米。其中:1号、6号小班毁坏有林地面积3786.6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针阔混,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2号小班、3号小班、4号小班、5号小班毁坏其他林地(宜林地)面积1449.1平方米;通过对周边相似林分地块林木进行角规绕测,推算出1号小班公顷蓄积为19.7554立方米,公顷株数为1517株,求算出现场毁坏林木575株,蓄积为7.49立方米(见附表1)。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及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依据一案不双查的原则,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他林地5亩以上,违法程度严重,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乔木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786.6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37866元;宜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1449.1平方米,3元/平方米计4347.3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5235.7平方米,6.45元/平方米计33749.32元,各项费用合计75962.62元)三倍的罚款,共计227887.8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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