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李店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
单位地址:广水市李店镇飞跃村红石大道
经依法查明:你部在“随信高速项目”施工中在马坪镇棚子岗村小徐家湾、分水岭隧洞、栎坡湾超出了林地占用审批红线图修建施工便道涉嫌超林地审批红线范围施工占用林地。
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广水市李店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在马坪镇棚子岗村小徐家湾、分水岭隧洞、栎坡湾超出林地审批手续红线范围毁坏占用林地面积4221平方米,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地1520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2701平方米,地类均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湿地松、针叶混。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为5.23元,合计22063.86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2024年6月20日你部向广水市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广水市林业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局机关领导、广水市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武汉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随信高速第一标项目经理部、广水市李店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相关人员参加了听证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同时根据广水市林业局组织召开的广水市李店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听证会的结果,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广水市李店昊然农业农村服务部于2025年6月2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01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54020.00元,处1520平方米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2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60800.00元。并处4221平方米5.23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44126.00元。以上共计158946.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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