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8-1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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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5号

    被处罚人姓名: 陈*成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222********83213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广水市太平乡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5月20日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广水市太平镇太平社区十二组小赵家岭山场开挖机施工修建镇级公益性公墓破坏林地,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现场毁坏占用林地总面积1543平方米。其中:1号小班镇级公益性公墓毁坏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759平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已纳入天然林保护停伐补助工程)。2号小班修建踏步毁坏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68平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已纳入天然林保护停伐补助工程)。3号小班平整场地毁坏有林地(乔木林地)面积716平方米,树种为马尾松,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已纳入天然林保护停伐补助工程)。通过对周边相似林分地块林木进行角规绕测,推算出1号、2号、3号小班公顷蓄积为49.71立方米,公顷株数为175株,求算出现场毁坏林木数7株,蓄积为1.98立方米(见附表1)。附:现场勘测图 附表1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及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鉴于该案件属公益性事件,拟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他林地3亩以下,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陈*成于2025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乔木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1543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15430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1543平方米,10.67元/平方米计16466.51元,两项费用合计31896.51元)一倍的罚款,共计31896.5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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