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3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聚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邵*安
单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余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DA70FC15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20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在广水市关庙镇大山村吕家冲山场除治疫木砍伐松树。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确认现场共发现松木伐桩2075桩,森防站同绘软件系统上报株数为2046株,超出同绘软件系统(未上传)29株,超出蓄积2.897立方米,折算材积1.7382立方米,折算重量2085公斤,价值79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广水聚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年5月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5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23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广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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