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关于广水聚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8-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 【字体: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30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聚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邵*

单位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余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MADA70FC15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420日至202463日期间在广水市关庙镇大山村吕家冲山场除治疫木砍伐松树。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确认现场共发现松木伐桩2075桩,森防站同绘软件系统上报株数为2046株,超出同绘软件系统(未上传)29株,超出蓄积2.897立方米,折算材积1.7382立方米,折算重量2085公斤,价值79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广水聚达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51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58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237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8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