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肖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8-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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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22

    被处罚人姓名: 肖*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13612

工作单位:     现住址:广水市骆店镇红桥村一组

经依法查明:肖*顺于20221117日至20221217日期间,擅自请人在广水市骆店镇红桥村大凹山山场为修建骆店镇镇级公墓毁坏林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你在该山场毁坏林地面积188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马尾松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肖*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肖*顺于202512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地面积1884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罚款共计2823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肖*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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