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琦骏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21381MA4F5WFD4F
法定代表人:*俊
单位地址:广水市吴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9月25日间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广水市吴店镇中心村五组玉石坡建设公墓占用林地2907平方米(其中硬化含墓穴659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处罚:
1.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恢复宜林地植被2907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计8721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17150.93元,单价每平方米5.9元。两处共计25871.93元)一倍的罚款,共计25871元。
2. 责令在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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