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水市琦骏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8-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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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2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琦骏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21381MA4F5WFD4F

法定代表人:*俊  

单位地址:广水市吴店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2月8日至2023年9月25日间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广水市吴店镇中心村五组玉石坡建设公墓占用林地2907平方米(其中硬化含墓穴659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处罚:

1.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恢复宜林地植被2907平方米,每平方米3元计8721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17150.93元,单价每平方米5.9元。两处共计25871.93元)一倍的罚款,共计25871元。

2. 责令在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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