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3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重庆锦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经依法查明:重庆锦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蔡河镇黄土关村进行“随信高速项目”施工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确定,重庆锦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马鞍冲破坏林地面积985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栎类。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每平方米8.51元,合计8381.63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重庆锦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85平方米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9850元,并处985平方米每平方米8.51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8381.63元。以上共计1823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广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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