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3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吴 *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07273
工作单位:湖北鼎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吴店镇
经依法查明:吴*作为湖北鼎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随信高速郝店镇施工段的基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未经请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图纸,在广水市郝店镇双河村陈家湾超林地审批红线图修建两条施工便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确定,吴*在郝店镇双河村陈家湾山场修建施工便道毁坏占用林地面积74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为马尾松、栎类。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为9.52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吴某违法行为轻微,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吴*于2025年8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748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7480元。并处748平方米9.52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7119.42元。以上共计14599.4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广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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