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12-2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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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157


被处罚人姓名:  *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138********83639

经依法查明,你于20151128日至20165月底,在广水市骆店镇天堡村上屋岗建养鸡场临时使用林地,逾期未恢复林地林业生产条件。至今还在使用的林地面积为1837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自然资发〔202353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第五十四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1、恢复植被1837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1837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20519元,单价每平方米11.17元。两处共计38889)一倍的罚款,共计38889元。

2、责令在20254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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