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245号
被处罚人姓名: 彭*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88110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 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楼坊村
经依法查明: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彭*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在广水市蔡河镇楼坊村大管家湾占用林地修建越野赛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定,彭*在广水市蔡河镇楼坊村大管家湾毁坏林地面积304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为栎类。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每平方米4.95元,合计15078.4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54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1亩以上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3亩以上不足5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彭*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商品林地(乔木林地)面积3048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60960元。并处3048平方米,4.95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计30156.92元。以上共计91116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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