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违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5-03-1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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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6


被处罚人姓名: 杨*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56436

工作单位:现住址:广水市关庙镇永兴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2月底至2023年7月初在未依法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广水市关庙镇永兴村柏树湾西边山场建养猪场占用林地28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五十四条,未经审核批准,违法占用临时占用林地,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防护林、特用林林地面积不足1亩或其他林地不足3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杨*占用林地283平方米,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1、责令在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一倍的罚款,共计7429元(1、恢复林地植被283平方米,每平方米10元计2830元;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计4599元,单价每平方米16.25元。两处共计7429)。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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