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5号
被处罚人姓名:冯*杏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2222********76923
现住址:广水市吴店镇浆溪店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16日13:00分至16日13:40分期间,在吴店镇浆溪店村八组南瓜山场祭祖烧纸引发山火。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定过火总面积为481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该违法程度轻微,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5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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