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关于冯某违规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5-03-19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 【字体: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55


被处罚人姓名:冯*杏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2222********76923          

现住址:广水市吴店镇浆溪店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16日13:00分至16日13:40分期间,在吴店镇浆溪店村八组南瓜山场祭祖烧纸引发山火。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定过火总面积为481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该违法程度轻微,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1.处以500元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5年3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