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农业农村、纪委监委等有关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详细、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五条 村“两委”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村务公开内容
第七条 党务公开。包括市、镇(街道)党组织决议、决定和执行情况及本村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党员名单、计划发展党员花名册、积极分子花名册、党费交纳情况等。
第八条 政务公开。包括协助上级政府落实有关政策情况。主要指农业补助、水库移民扶持、农业开发、乡村振兴项目衔接资金、征用土地赔偿、宅基地申报审批、集体土地承包及租赁、土地流转、户籍制度改革、人口出生、死亡情况、环境卫生、安全治理、征兵优属、就业政策、养老保险、社会救助政策等落实情况。
第九条 事务公开。包括村委会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的事务及实施情况、民主评议村干部情况等。
第十条 财务公开。包括:
(一)村“两委”的收入和支出。主要指上级党委、政府拨付的党建、工作运转经费、办公经费、村“两委”干部工资等。
(二)惠农、涉农项目资金。主要指强农惠农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土地征占用资金、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等。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资金。
(四)村集体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办乡村合作公司的资产、资源、股权、债权债务、投入支出及收益分配等情况。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严格执行“三级”监管后进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为:
1.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基本信息;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组织架构(党支部、董事会、监事会)
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三资”(资产、资源、资金);
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股权(性质、结构、配置);
5.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经营项目(项目名称、规模、投入金额、经营方式);
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财务(收入、支出);
7.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收益分配(收益总额、村集体占比份额、公积金占比份额、工资福利占比份额、扶贫济困占比份额、共同缔造占比份额等);
8.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乡村合作公司董事会决议需公开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服务公开。包括村“两委”干部的职责分工情况、综治维稳服务情况、公益事业服务情况、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情况、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志愿者组织和民间组织等服务组织建设情况等。
第十二条 点题公开。村民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形式以公开栏为主,村民委员会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面积一般不少于12平方米。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点题公开、回音壁等栏目进行设置。公开栏旁应设立“意见箱”并公布监督电话,广泛收集村民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以及移动终端等形式公开村务。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在村务公开栏应当至少保留7天;保留少于7天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四章 村务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两委”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村“两委”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
(五)听取群众意见,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六)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提出异议或要求补充公开有关内容的,村“两委”应当及时解释并补充公开有关内容。
第五章 村务公开时间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每季度至少公开1次,一年不少于4次。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收支应当分类逐项逐笔公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支出,不得列入村财务开支。村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
第十九条 对涉及村民或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或村民关注或要求公开的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章 村务公开监督
第二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村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级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的5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村民对村务公开的内容、步骤、时间或者形式有异议的,在具体方案公布后的5日内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提起异议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书面答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调查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村财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支财目、凭证;
(二)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第二十三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研究村务公开工作时,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对乡村合作公司的监管方式:
(一)镇办监管。各镇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村集体“三资”及乡村合作公司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每年度组织开展村级财务、乡村合作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二)村级监管。在村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对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管。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对本村乡村合作公司大额支出进行全过程监管。
(三)公司监管。在村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乡村合作公司按《乡村合作公司章程》进行财务管理,定期核对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公司财务由监事会或监事进行监督,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验证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乡村合作公司大额支出应主动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的监管。若乡村合作公司只设有1名监事,应请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介入监管。
第七章 村务公开保障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纳入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十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步骤、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法行为,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须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与村财务帐目、凭证的保存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乡村合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各镇办要指导乡村合作公司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同时不断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理财小组、乡村合作公司监事会或监事等人员责任教育,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发挥其主动发现、主动介入、主动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集体“三资”、乡村合作公司运营管理力度,不断为乡村合作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保驾护航。各镇办要加大对乡村合作公司财务制度落实的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收入不入账、暗箱操作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经查实,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务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水市XXX镇XXX村村务公开 XX年X月X日
党务公开 | 政务公开 | 事务公开 | 财务公开 | 服务公开 | 点题公开 | 回音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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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水市X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乡村合作公司事务公开 | ||||||||||||||||||||||||||||||||||||||||||||||||
单位:万元 | ||||||||||||||||||||||||||||||||||||||||||||||||
镇办 | 村名 | 一、基本情况公开 | 二、公司组织架构公开 | 三、“三资”公开 | 四、股权公开 | 五、经营项目公开 | 六、财务公开 | 七、收益分配公开 | ||||||||||||||||||||||||||||||||||||||||
公司名称 | 公司性质 | 经营范围 | 注册资本 | 党支部 | 董事会 | 监事会 | 资产 | 资源 | 资金 | 股权性质 | 股权结构 | 股权配置 | 项目名称 | 项目规模 | 投入金额 | 经营方式 | 收入 | 支出 | 收益总额 | 村集体部分 | 村民股东分红部分 | 公积金、公益金 | 工资福利 | 扶贫济困帮扶 | 共同缔造资金 | |||||||||||||||||||||||
公司党支部书记 | 党员人数 | 支部委员数 | 董事长 | 人数 | 监事长 | 人数 | 固定资产(房屋、厂房等) | 财产性资产(设备、生产用具等) | 其它资产 | 塘堰(口) | 山场(亩) | 建设用地(亩) | 账面现金 | 债权金额 | 债务金额 | 独资、合资 | 村集体控股占比 | 村民配股占比 | 其它股份占比 | 村集体控股数 | 村民配股数 | 其它股份数 | 政策投入 | 项目投入 | 公司投入 | 社会资本投入 | 政策性收入(拨改投) | 经营性收入 | 资产性收入 | 经营性支出(生产费用) | 管理支出(工资、福利、费用) | 其它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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