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确权移交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引》(鄂集中整治办〔2026〕5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所有、接受国家扶持形成资产的确权登记和后续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中央单位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各级各类帮扶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各级各部门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所形成的资产,集体土地上闲置的办公用房、校园校舍、卫生室(所)、血防站(所)、福利院、旧厂房等资产及其他公益性资产。对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依法依规处置。
(一)帮扶项目形成的资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决策部署下,为完成脱贫攻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常态化帮扶任务,各类帮扶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
1.经营性资产。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帮扶电站、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门面房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2.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校园校舍、卫生室、公共厕所、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二)2011年以来农田水利建设形成的资产
1.灌排工程设施:塘堰、小型拦河坝、农用机井、小型蓄水设施、泵站,灌排沟渠及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
2.道路工程设施,机耕路、生产路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等。
3.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农田防护林,岸坡防护、沟道治理、坡面防护工程等。
4.输配电工程设施,泵站、机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电力保障的输电线路、变压器和配套设施等。
5.其他应当移交的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等。
(三)集体土地上闲置资产
农村集体土地上闲置1年及以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属于非经营性资产范畴的闲置校园校舍(教育部门规划后期仍需使用的校园校舍,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移交管理的工作范围)、卫生室(所)、血防站(所),以及属于经营性资产范畴的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温室大棚、种养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公益性资产
除前述帮扶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资产、集体土地上闲置资产以外,由财政投入、部门项目扶持、社会捐赠、村级自筹等渠道建设,服务村内公共事业、民生保障、基层治理的各类公益性资产。
二、时间安排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确权原则
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将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至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四)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列为待界定资产,由建设或主管部门指定临时管护主体,争议解决后再办理正式确权手续。
四、资料提交准备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在本次确权登记工作中,需配合收集整理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审计结算、资金拨付、验收报告、资产移交协议等能够证明资产形成过程和权属来源的原始材料;
(二)包含资产坐落、四至、面积、资产类型、数量、规格、质量、使用现状、现场影像资料等内容形成的地籍调查及资产现状成果;
(三)如实填报《集体资产调查登记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对未纳入会计核算、无原始凭证或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的资产,需提供资产评估结果;
(五)其他与本次资产权属认定相关的文件资料。
五、异议反馈渠道
确权登记通告期间,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申请并附具初步证明材料,提交至属地镇级工作专班或县农业农村局,也可电话反映。受理单位将对异议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人,并依法依规做好处置工作。
监督电话:0722-6243026(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中心)
六、其他事项
(一)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对本次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异议权。
(二)逾期视为认可。通告期满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清查结果和确权登记事项无异议,将依法按程序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纪律要求。各镇(办)、相关行业部门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资产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管护到位,坚决杜绝资产闲置、流失。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解释权归属。本通告未尽事宜,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通告内容如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特此通告。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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