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出务工贫困人员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解读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到湖北省外务工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到广水市外省内务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在广水市内务工的,按每人1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此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推进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通知》(随人社函〔2019〕26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用好公益性岗位发挥就业保障作用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1号);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52号)。
(二)安置对象
年满16周岁且60周岁以下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其中“三无”(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人员优先。
(三)补贴标准、期限和方式
1.补贴标准:对公益性岗位安置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给予岗位补贴,各地自行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市本级补贴标准为800元/月/人。
2.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政策享受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3.补贴方式:各村委会每月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拟定工资发放表,由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审核后,按季度向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经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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