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6297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社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8-14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关于印发《广水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 裁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8-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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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印发的《湖北省“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23〕11号)、《关于有序开“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3〕121号)和省人社厅、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23〕1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工作机构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负责市级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的部署安排、推进实施。结合工作实际,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以下简称“裁调工作室”),将办公地点设立在“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并在其办公地点醒目位置挂置“‘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标牌。裁调工作室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裁调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裁调对接工作。

(二)调解队伍

工会组织会同人社部门按照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调解经验丰富的要求,按照“3+N”模式选聘调解员,形成多元化的调解队伍。“3”即工会、人社、法院等三方面的非在职在编人员中选聘的调解员,包括从职工法律服务团、工会法律顾问、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以及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工会干部、人社干部等人员中选聘的裁调工作室调解员。“N”即根据本地实际,从其他非公职在职人员中选聘的调解员。

裁调工作室配备不少于3名调解员,其中至少有2名工会法律工作者。建立调解员名录,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社局审核把关后,统一报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和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备案。今后按年度备案。

裁调工作室调解员一般应有经人社部门、工会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主管部门认可、群众公认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法规知识、能力。对因工作不力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裁调工作室调解员的,及时解聘。

调解员应当做好案件调解、释法答疑、矛盾疏导等工作,负责案件流转登记、组织调解、制作笔录、签订协议、台账管理等工作。

(三)案件范围

当事人到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属于仲裁范围、符合受理条件,适宜调解解决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委托裁调工作室调解。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可委托调解。

(四)工作流程

仲裁立案前,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仲裁委员会暂缓受理争议,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工作终结后,裁调工作室应当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可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按照规定依法办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裁调工作室应将案卷材料返还仲裁委员会,争议转入仲裁程序处理。

仲裁立案后,仲裁庭可以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仲裁委员会向裁调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同时向裁调工作室移交案卷材料。裁调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及相关案卷材料,在编立相应案号后将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期满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裁调工作室都应当终结调解工作,并将案卷返还仲裁委员会,同时将调解有关情况以《委托调解复函》回复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依规制作仲裁调解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开庭审理当事人案件。

仲裁委员会建议当事人调解,或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应以书面的《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见书》形式交由当事人签署明确意见。

仲裁委员会委托裁调工作室调解案件,应一案一函出具《委托调解函》。裁调工作室将调解有关情况回复仲裁委员会,应一案一函出具《委托调解复函》,并列明案卷目录移送案卷材料。

裁调工作室应建立完善案号管理制度,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统一按“XX裁工调字〔20XX〕X号”格式编立案号,将《调解建议书》、《征询调解意见书》、《委托调解函》、《委托调解复函》以及仲裁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证据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证等作为案卷材料,统一案卷封面、编写案卷目录,规范装订、统一管理。

(五)结果认定

对裁调工作室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且履行完毕,或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并制作仲裁调解书的,为调解成功。

二、补贴经费安排及发放管理

(一)补贴经费安排。

为确保裁调对接工作顺利推进,由总工会向省总工会申请拨付劳动争议裁调诉调案件补贴经费,必要时,人社部门协助办理。

(二)调解补贴标准。

对裁调工作室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调解的案件,采取以案定补、一案一补的原则给予办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参照鄂人社发〔2023〕11号文件执行。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2人(含)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案件在发放补贴时不得拆案处理。在职公职人员担任调解员的,不得领取案件调解补贴。

(三)调解补贴发放规范。

裁调工作室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案件台账,从严从实从细管理案件卷和法律文书,确保数据情况动态更新、办案过程有章可循。案件调解补贴由各地总工会按照标准计算、及时足额发放,不得交由其他组织管理、代发,不得向裁调工作室调解员名录以外人员发放。案件统计以法律文书为依据,各地人社局、总工会相关机构要做好比对核实,确保数据准确、口径统一。各县市区总工会每季度向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法律工作部)汇总报送案件统计数据以及有效做法。

工会组织在发放案件调解补贴时,建立“人社+工会”裁调对接案件分类登记。在财务报销时,应附劳动争议裁调案件调解补贴明细表。工会组织经审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补贴经费安全规范使用。

(四)经费保障。

按程序向工会组织申请拨付裁调工作室启动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调解员办案补贴和案件调解经费补助,有力保障裁调工作有序进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稳步推进。

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应协同制定细化方案,严格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市人社局会同市总工会实行半年调度和通报。

(二)加强创新,提升效能。

加强工作方法创新,努力探索有益于争议双方互相理解谅解的工作方法,促进劳动争议化解。积极运用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便利群众参加争议调解,提升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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