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
  • 发布时间:2024-09-1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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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方: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一、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市场监管领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行使行政检查权。

2.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市场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委托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竟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城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国家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委托期限

2024年9月6日起至2029年9月5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广水市行政区城内。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委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人:                          受委托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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