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5-08-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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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纪委监委关于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突出问题,依法办理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发挥案件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骆店镇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25日,我局接到市民投诉,反映当事人所售零食已过期。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的2包素切肉、5包多味翅尖、1包酱爆口水虾、13瓶原味腊八豆、2瓶生抽均已过期,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和未按要求索票索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同时鉴于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警告、罚款。

二、长岭镇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0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对长岭某超市的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二楼散称食品区销售的散称油面的标签未标注产品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索取该产品相关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及销售散装食品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 二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和没收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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