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公布网络餐饮典型案例(第二期)
  • 发布时间:2026-05-19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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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启动以来,广水市市场监管局紧盯网络餐饮“幽灵外卖”、经营资质、经营场所不卫生、食品安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现集中公布2起网络餐饮典型案例。

案例一: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未按规定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 年 4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湖北省幽灵外卖问题治理工作指引》,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东正街某号的餐饮店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在店内公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质与实体店铺招牌名明显称不符,经查,其在网络外卖平台用该地址通过添加副号的形式在同一个地址又办理了另外2个不同类型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查处,正在调查处理中。

【合规提醒】网络餐饮服务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入网经营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完整、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菜品名称及主要原料名称等信息,做到线上线下信息一致,严禁隐瞒、篡改、伪造公示相关信息。

案例二:广水市某餐饮店涉嫌使用无标签标识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 年 4 月 1 日,我局依据《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对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发现 1 袋“星湖乙基麦芽酚”食品添加剂净含量:250g,无任何标识,1 袋“欣聚源食品”白芝麻,净含量:250g,无任何标识;该店冷冻柜内存放的“鸡爪、 猪脚、 猪嘴”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报告;该店现场 1 名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立案查处,正在调查处理中。

【合规提醒】餐饮服务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严禁采购无合法来源、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及原材料,按照设施“三配”(配清洗消毒设施,配“防鼠、防虫、防腐”设施,配油烟下水垃圾处理设施)、材质“三化”(地面墙壁瓷砖化,设施设备不锈钢化,工用具等食品级化;)、贮存、用具“三分开”〔生熟分开,原(原材料)半(半成品)分开,荤素分开〕、场所“三洁”(环境洁,设备洁,人员洁)、物品“三定”(工具定位“挂”,容器定位“倒”,食物餐具定位“放”)、加工“三彻底”(清洗“彻底”,烹饪“彻底”,消毒“彻底”),提供放心餐饮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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