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南门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抽自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南门店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为XBJ25421381487236011,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3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J2025305897),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28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广市监检鉴结(2025)034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5公斤,进价为12元/公斤,销售价为19.8元/公斤,货值金额99元,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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