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时代店销售的龙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19日抽自广水市轻工商贸有限公司时代店销售的龙眼,抽样单编号为XBJ26421381491930966ZX,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0日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F26014213),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1日将《检验结果告知书》(编号:广市监督检查鉴结〔2026〕001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复检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批次龙眼共购进33公斤,进价为18.18元/公斤,销售价为25.6元/公斤,货值金额844.8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12.92公斤,剩余20.08公斤已下架,予以销毁。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督促其整改,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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