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10-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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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公安派出所(分局),市市场监督综合执法大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广水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水市公安局   

2023年7月14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加强执法联动,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和广水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包括执法行刑协作、案件移送、联合执法、情况交流、专业支撑、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等事项。

第三条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遵循依法行政、注重实效的协作原则,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股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归口负责。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投诉时,发现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已立案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发现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经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执法协作,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征求公安机关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

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核实注册商标信息、涉案专利法律状态、地理标志相关信息的,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对于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公安机关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挥各自优势,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调研和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教育群众,警示社会,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十三条 本意见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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