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共广水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私”是指职工个人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市局党委统筹管理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人事股为因私事出国(境)对口管理部门,承担市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的受理、协调和上报工作。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由市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干部由市局党委审批。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涉密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前需经市纪委进行有无违纪立案线索或者正在接受违纪调查核查。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在职干部职工因私出国(境)旅游事项一般不予审批。
第六条 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以及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报销或者变相处理因私费用。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市局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市局全体在职工作人员,退休副科级以上干部,2019年以来退休一般干部。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股负责汇总,向广水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同时将备案人员信息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股报送以下材料:个人因私事出国(境)申请,《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领导干部按期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承诺书》《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保密备案表》、市管干部纪委核查证明。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一般干部参照领导干部审批。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提交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三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一般干部由市局党委审批,一般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材料,市管干部经市局党委审批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一般提前3个月申报。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比照在职人员办理。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人事股方可发放集中收缴保存的相关证件。申请人一般距出国(境)前5个工作日领取相关证件,回国后5个工作日交还证件集中保管。
第十五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请假休假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人事股负责办理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一般干部由人事股直接集中保管,市管干部证件经由人事股上交市委组织部保管。
第十七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股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书面向人事股或市委组织部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人事股或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 职工因私出国(境)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须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国(境)人员方可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事股发函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人事股会同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在职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局党委,并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由所在股室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人事股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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