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3-12-08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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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罚字[2022] 1 号


 广水丰华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广水市武胜关镇开发建设*******项目,没有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该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没有有效履行防治水土流失义务,没有按要求完善相应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了水土流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第一款:“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第27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应当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的原则,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认为:你公司没有依照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完善水土保持措施的行为造成了水土流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6条、52条、32条、28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 伍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本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

请你公司将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缴纳致以下账户:

户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0502610******636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广水支行

账号:42001813736******2820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水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之规定,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向随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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