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发布时间:2024-03-04
  • 信息来源:广水市水利和湖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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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采购范围。凡是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编制采购预算。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禁无预算采购、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

三、采购计划备案。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及时在广水市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四、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特点和绩效目标,科学设置评审因素。所有采购文件发布前,应进行内部审查,做到完整、合法、规范,表述准确,无歧义。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五、加强采购管理。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政府采购程序,局机关采购项目需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局规划计划和财务股负责组织实施。

六、规范采购方式。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明确采购对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八、加强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起三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广水市预算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九、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验收方案,出具验收书。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支付采购资金。供应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金额,及时提交付款申请、原始发票等,由财务部门按资金拨付规定及流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十一、公开采购信息。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依照财政部门统一模板,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

十二、完善档案管理。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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