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文综罚字〔2026〕01号
被处罚人姓名:胡某某
身份证号:42222*********0018
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航空南路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4月13日在三潭景区为3名游客提供景区风景点讲解、游玩规划、代办门票全程导游服务,以现金方式收取服务费用一人200元共计600元,其中包含为自己与游客代购门票共计费用12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之规定。当事人主动退赔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形。
结合其违法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不予没收违法所得更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4)较轻裁量标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不予没收违法所得,理由如下:
1.违法所得的核心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实际获得的非法利益。本案中,当事人收取的600元费用已于2026年4月18日全额退还3名游客,未实际占有任何非法利益,无违法所得可供没收;
2.没收违法所得的立法目的是剥夺违法行为人的非法获利,防止其因违法行为获益。本案当事人已主动全额退赔全部费用,非法获利状态已彻底消除,再行没收违法所得已无事实基础,亦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3.当事人主动退赔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法定从轻情形。结合其违法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不予没收违法所得更能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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