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文综罚字〔2026〕05号
被处罚人姓名:姚某
身份证号:42098**********4428
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建设村**湾*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姚某未取得导游证(含电子导游证),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执业注册。姚某为广水市某景区工作人员,未取得导游证,于2026年7月10日在景区大门口主动招揽2名自驾游客,以每人200元的标准约定服务费共计400元,为游客提供免票入园、景点讲解、游玩路线规划、餐饮推荐、全程陪同引导等导游服务,游玩结束后以现金方式收取全部服务费用400元。
一、处罚理由及依据
(一)违法定性
本机关认为,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并完成执业注册。当事人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之规定。
(二)从轻处罚依据
同时,当事人具备有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并出具《整改承诺书》明确表示停止无证导游活动,系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及过罚相当之原则,同时当事人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符合《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64)较轻裁量标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理由如下:
当事人收取的400元费用系其无证提供导游服务直接获取的服务报酬,全部归个人所有,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全额没收。
(三)处罚依据
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之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本机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当事人姚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予以公告。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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