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传罚[202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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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周贝玲口腔诊所;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山大道106号;电话:1387287****,法人/负责人:周**;性别:女;职务:无;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983********2445
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中山大道106号 广水市周贝玲口腔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3月26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3月26日);3、周**《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26日);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26日);5、《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26日);6、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3月26日);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4年3月26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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