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07-1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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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传罚[202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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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慧民诊所;地址: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南关村四贤路314号;电话:1399789****;法人/负责人:李**;性别:女;职务:无;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983********36487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   广水市慧民诊所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现场不能出示年度有效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5月6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5月6日);3、陈*《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5月6日);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6日);5、《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6日);6、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6日);7、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5月6日);8、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4年5月6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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