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传罚[2024]008号 第 1 页共 1 页
被处罚人:广水市张珊丽口腔诊所(地址:广水市应山西门前进路云海星城12号楼109-110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性别:女;民族:汉族;电话号码:1507295****;公民身份号码:420983********7246)
地址: 广水市应山西门前进路云海星城12号楼109-110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购进的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4月29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4月29日);3、张**《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4月29日);4、《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6、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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