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4-10-24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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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传罚[2024]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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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杏安中医诊所;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胜利中街12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379787****;公民身份号码:422224********0018

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胜利中街125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诊所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8月22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8月22日);3、崔**《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8月22日);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2日);5、《中医诊所备案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2日);6、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2日);7、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8月22日);8、《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8月22日);9、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4年8月22日)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现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410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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