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广卫医罚[2025]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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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广水市妇幼保健院;电话:0722-62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祝**;性别:男;民族: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204********2418
地址:广水市城郊办事处平洑路666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4年12月6日);2、《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4年12月6日);3、郝**《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12月6日);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6、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7、郝**《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8、冯*《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9、张**《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10、詹**《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11、广水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初诊记录三份(2024年12月6日);12、《广水市妇幼保健院医患纠纷处理协议书》广妇医调字[2024]02号复印件一份(2024年12月6日);13、广水市妇幼保健院关于刘**信访件的回复一份(2024年12月6日);14、《授权委托书》一份(2024年12月6日);15、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及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第三十七的轻微违法情节处罚标准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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