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 发布时间:2025-07-0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 【字体:

号:广卫放罚撤[2025]001号

广水南山医院: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陪检者使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卫放罚[2024]001号)。经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发现该处罚决定裁量明显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通知。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