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卫放罚撤[2025]001号
广水南山医院: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陪检者使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作出了1、警告;2、罚款人民币8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广卫放罚[2024]001号)。经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发现该处罚决定裁量明显畸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现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通知。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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