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5-10-2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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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广卫公不罚〔202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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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发源地美容美发店;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轻工百货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BYXQ79L,经营者:刘**,性别:男,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527134****。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排三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一份(2025年8月29日);2、刘**《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8月29日);3、《卫生监督意见书》一份(2025年8月29日);4、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25年8月29日);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025年8月29日);7、从业人员韩**、李**、邓*《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共三张(2025年8月29日);8、现场检查照片三张(2025年8月29日);9、从业人员韩**、李**、邓*《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共一张(2025年9月5日)等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本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鉴于本次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经本机关核查,你(单位)已及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序号1;《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鄂卫规〔2023〕3号)第八条第一款;《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198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加强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守法,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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