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
  • 发布时间:2026-01-05
  • 信息来源: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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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广卫医罚〔2025〕014号

被处罚人: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广水市广水办事处解放路28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81421108925T;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公民身份号码:422224********2436;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院长,联系电话:0722-6418384。

2025年10月15日至16日,对你医院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你院未制定本机构的自查管理的工作制度、年度计划,无自查工作的整改、评估、报告、奖惩、公示相关内容;未实施《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抽查住院部五份病历(问题页面)共计35页,其中妇产科住院病历(住院号:37039707)未显示有替代医疗方案(医师为田**),儿科住院病历(住院号:37039575)未显示有替代医疗方案(医师为李*),普通胸外科住院病历(住院号37039114)未告知患者出现意外后防患措施及替代医疗方案(医师为张**)等问题,反映出你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

现已查明:你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编号:2025101501)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21日对该院副院长汪**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101601)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

证据四:2025年9月4日,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督导的通知》首页复印件1份,证明开展依法执业检查属于专项检查依据文件;

证据五:2025年10月15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受委托的情况;

证据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开展诊疗活动的合法性;

证据七: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居民身份证》和副院长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法定代表人和副院长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广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五份(问题页面)复印件计35页,证明该院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民接受医疗卫生服务,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第二款: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5〕00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有2025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5〕004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三)在开展医学研究或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违反医学伦理规范。前款规定的人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的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按照(鄂卫规〔2023〕3号)《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7)违法类型认定为一般的违法情节规定:警告,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于《指导标准》中未涉及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的裁量,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罚款数额:(一)规定了法定罚款上、下限幅度的,以最高罚款额与最低罚款额之差计算,在最低罚款数额基础上,对轻微违法行为一般按差额的30%以下确定;对一般违法行为按差额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对严重违法行为按差额的70%以上确定。一般违法行为按最低罚款数额加差额50%计算(2.2万元加上差额1.6万元的50%计算为0.8万元,合计等于3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决定书先到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或电话咨询0722-6233102),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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