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自愿申请为原则,以公共场所领域为试点,探索“一证多址”改革;实现从事涉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经营活动的同一市场主体(企业)存在两个及以上的公共场所地址,在经营项目(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只需取得一个许可证,即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减少企业许可证办理次数,缩短办理周期、降低管理成本。
二、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市场主体在多个经营场所从事经营项目相同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的,准予在市场主体卫生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申请办理“一证多址”,应由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场经营主体发起,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场主体总部及其分部须在广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设立经营。本方案所称市场主体包含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2.市场主体总部及其分部的经营项目须相同,并在《湖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公共场所范围内;
3.市场主体总部及其分部的经营活动不能超出申请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和申请方式
按照自愿原则,市场主体(总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提出“一证多址”资格申请,市卫生健康局窗口受理,对企业信用、申请材料等条件进行审查核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有明显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市场主体(总部)申请“一证多址”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现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证照制发
1.“一证多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市场主体(总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市场主体 (总公司)地址、分部地址、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
2.各分支机构(门店)可悬挂市场主体(总公司)“一证多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报材料
1.新办卫生许可证申请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的,只需市场主体(总公司)按照新办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分支机构 (门店)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共性材料不需重复提交,个性材料需分别提交,在一张《卫生许可证》上加载多个经营地址。
2.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只需市场主体(总公司)提交申请,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在原卫生许可证上加注新增经营地址,收回原证,核发新证。
3.《卫生许可证》已有多个经营地址,申请注销部分经营地址的,按照政务服务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要求提交单个经营地址的申报材料,注销所申请的经营地址。收回原证,核发新证。
4.原同一市场主体已取得多张《卫生许可证》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各办理事项的申请材料应按照政务服务对标优化最新成果实时调整。
三、监督管理
(一)落实证后监管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后,发证机关在 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在许可证发放后2 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
(二)强化信用监管
1.“一证多址”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2.“一证多址”经营者任意一个经营地址有监督检查不合格情况,以及其他保障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卫生安全信用记录的,除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对卫生许可的执法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营地址未在其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宣传指导推进落实。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一证多址”的实施。
(二)分工协作,做好审管联动。与监督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加强审批结果、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与监督协调联动,无缝衔接。
(三)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在实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总结改革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五、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4年7月24日——2024年7月31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进行情况摸底,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15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启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办理工作。
第三阶段:(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31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落实创建案例。
第四阶段:(2024年9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迎接验收工作。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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