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1-51071
主题分类
其他;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2-08
编辑
审核
广水市
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 发布时间:2021-02-08
  • 信息来源:广水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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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入冬以来,我市降雨量偏少,加之春节临近,森林旅游和返乡过节人员增多,农事用火、野外玩火等行为大幅增加,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加大,森林防灭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

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1510日止。

二、戒严区域

广水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要求

(一)戒严期间,除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二)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三)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其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由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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