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 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实行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举措
(一)明确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事项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实行一次性申报,并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不再纳入联合验收范围。
(二)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于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职能部门通过湖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上传单位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均为合格的,综合窗口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并附各部门验收意见、法律文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三)强化信息共享。打通广水市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信息共享渠道,项目完成联合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后,系统推送项目验收相关信息至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在线核验并获取验收意见书。各验收相关部门可依托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共享《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信息。
(四)完善项目手续。实行联合验收的项目,不动产登记部门以《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替代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不动产登记手续前置要件,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该意见书可代替《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备案表》。
(五)加强电子证照应用。各验收事项结果文书(含《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全部推行电子证照,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一并推送至企业账号,并由各部门实时共享。
三、申报流程
(一)统一提交申请。建设单位通过联合验收系统上传或从其他相关审批服务系统获取联合验收申请材料,推送至联合验收系统。 材料齐全,联合验收系统自动同意提交,并于当天自动开始计时。
(二)统一线上审核。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联合验收材料后,通过联合验收系统推送至相关各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查。相关各职能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社会投资项目和一般工业项目即时反馈)内完成材料审查,并通过联合验收系统向综合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和结论。综合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
(三)统一现场验收。收到综合窗口的受理决定后,规划、消防、人防和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于协同工作日赴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无法共同到场的,自行组织参建各方对验收事项进行查验。在现场核验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决定,即时向综合窗口反馈现场核验意见,并上传结论文书。
(四)统一出具结果。各专项验收全部合格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联合验收系统中办结时同步上传结论文书,综合窗口即时出具《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附件:《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联合验收合格意见书
421381XXXXXXXXXX-LX-XXXXXXXXXXX
:
你单位建设的项目,验收范围为:,于年月日通过联合验收。各部门验收意见、法律文书附后。
发证机构
年 月 日
职能部门验收意见及文书
部门事项 | 文号 |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凭证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或消防验收备案有关凭证 | |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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