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土资源所,局机关各股室、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度, 有效推进“简化非公证继承手续"先行区创建工作,实现“减证 利民",持续优化提升我市营商环境, 现将不动产非公继承(受遗赠)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办理不动产非公继承(受遗赠)登记业务时,申请人依照《广 水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先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中 列举的承诺事项,因穷尽各种途径但无法获取相关证件证明的, 由申请人提交书面承诺替代相关证明,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依据该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一)扩大告知承诺范围。国家公职人员除登记主要材料(不 动产权证书、继承协议或遗嘱)外,其他证明材料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放宽告知承诺条件。不动产价值在100万元或住宅类 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
(三)身份证明材料。因原登记申请材料中所记载的权利人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现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不一致,但姓名一致的。
(四)身份证明变更材料。申请人因以下情形导致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且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法获取身份证明变更材料,但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等)吻合并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的,经申请人承诺为同一人的。
1.因军人转业、退伍、退休导致身份证件变更的;
2.护照号、往来港、澳、台通行证件号码变更的。
(五)死亡证明材料。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的、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六)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一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与 其父母的亲属关系材料的。二是被继承人生前有多段婚姻,申请 人无法提供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三是当事人声明是独生女但 无法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的。四是申请人因特殊原因难以获取非婚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
(七)被继承人身份与不动产权证名称相符的证明材料。被 继承人在原分散登记时取得的不动产,其产权证上权利人名称与 被继承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因原单位已破产或注销,申请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
(八)被继承人不动产共有人情形。因年代久远,被继承人婚姻凭证遗失,且无法通过户口簿核实不动产共有人。
三、 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符合条件的可安照第二款(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情形,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具体如下:
(一)符合第二款第(一)项的,提供在职单位身份证明: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在公务员局、人社局、财政局调取个人身份信息,无法获取的,由单位出具证明,提交相关事项《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承诺书》。
(二)符合第二款第(二)项的,依据不动产登记薄或不动 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确认,符合条件的,提交《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承诺书》。
(三)符合第二款第(三)至(八)项的,《提交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承诺书》。
四、 监管措施
加强信用监管,共享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对于违反承诺事项或承诺事项如实际不符的申请人,启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且不得再次以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施行。
附件:1.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承诺书
2.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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