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金融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金融风险,现就进一步强化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的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抵押登记与贷款发放衔接效率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高效、便民、安全”为原则,以数字化转型为驱动,打破部门壁垒,重构业务流程。通过深化信息共享与系统直连,将不动产登记服务深度嵌入金融业务流程,全面推广“带押过户”,“抵押即交证”等创新模式,实现从抵押登记申请到贷款发放的全链条线上化,一站式办理。旨在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在融资、交易过程中“多头跑、往返跑、耗时长、成本高”的痛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障金融信贷安全,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核心改革举措
(一)拓展协同服务网络,实现主体全覆盖
1、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合作银行范围,将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点”或线上服务端口延伸至更多银行网点。群众和企业可在合作银行网点一次性完成贷款申请、合同签订、抵押登记等全部手续,享受“只进一扇门,办成所有事”的服务。
2、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服务体系:将服务对象拓展至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经申请并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可同等享受线上办理抵押登记的便利,提升其服务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全面推行“带押过户”,激活存量资产流动性
在存量房(二手房)已抵押现房交易中,全面推行“带押过户”模式。允许在未结清原抵押贷款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抵押权变更或转移登记一并完成。
办理模式与流程:
1、同行“带押过户”: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为同一家时,流程最为简化。银行内部协调后,买卖双方与银行可线上申请合并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转移)登记。
2、跨行“带押过户”:买卖双方贷款银行不同时,按以下基本流程办理:
申请与审核:卖方(售房人)向原贷款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和“带押过户”;买方(购房人)向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双方银行审核同意后,进入下一环节。
签订协议与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原贷款银行、新贷款银行共同签订《“带押过户”抵押变更协议》,明确各方权责。买方将购房款(含银行贷款)存入四方约定的资金监管账户。
合并办理登记:各方备齐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原抵押权变更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合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机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并核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放款与结算:新贷款银行将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监管银行首先划转资金结清卖方在原贷款银行的剩余贷款本息,解除原抵押关系,再将余款支付给卖方
(三) 深入实施“抵押即交证”联办服务
“抵押即交证”是指将不动产权利的首次(或转移)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实现“发证即抵押”。
适用场景与流程:
土地供应阶段:用地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即可协同贷款银行提前准备抵押材料。在缴清地价款、税费并完成交地手续时,同步申请国有建设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和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
项目建设与交易阶段:在项目竣工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或企业在买卖不动产办理转移登记时,有融资需求的,可一并申请相应的所有权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
(四)推广“无还本续贷”登记,降低企业融资周转成本
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在原抵押登记不解除的前提下,协同银行机构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实现新旧贷款的无缝衔接。企业无需“先还款后贷款”,避免了因筹集“过桥资金”带来的额外财务负担和资金链风险。
三、技术支撑与流程再造
1、全程网办与电子证明:依托不动产登记统一平台,构建覆盖所有合作金融机构的线上申办系统。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证明),抵押权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实现全流程无纸化在线办理。抵押权登记业务办结后,电子证明即时推送至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作为放款依据。
2、系统直连与信息共享:推动不动产登记系统与金融机构信贷系统的深度直连。在依法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权利人授权,金融机构可实时查询抵押物的登记状态、权利负担等信息,辅助信贷决策。加强部门协同,推动登记,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互通,构建业务闭环。
3、流程极致简化:对存量房交易等高频事项,推行“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提“一套材料”,进行“一次性申请”,即可同步办结过户和抵押两件事,材料精简率达80%以上。
四、风险管理与保障措施
1、实行准入与动态管理:与地方金融组织开展合作,原则上要求其监管评级达标,业务量达到一定规模且运营规范。建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供建议名单,不动产登记机构动态管理的准入机制。
2、强化协议约束与信息安全:所有合作必须签订权责清晰的书面协议,明确业务范围、操作规范、保密责任和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必须定员定岗,依岗赋权,严禁泄露或滥用查询信息。双方需加强技术防护,确保系统对接和数据处理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3、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带押过户”特别是跨行业务中出现的难点,堵点问题,共同优化流程,防控风险。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各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让政策红利惠及广大企业与人民群众。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水监管支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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