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4号
  • 发布时间:2024-10-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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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3************,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陈巷镇**************

违法事实:汪**未取得采矿许可,于2024年2月底,擅自在广水市陈巷镇***********无证开采矿产品1473.6(矿种:白云绿泥钠长石英片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湖北省国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规定,对汪**处罚如下:

1.没收**无证开采的1473.6土石料(白云绿泥钠长石英片岩),按12/价格折合人民币17683.2(人民币大写:壹万柒仟陆佰捌拾元贰角

2.按汪**无证开采违法所得的35%处以罚款,计人民币6189.12元人民币大写:陆仟佰捌拾玖元壹角贰分

:罚没总金额计23872.32元人民币大写:贰万仟捌佰柒拾贰元角贰分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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