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5号
  • 发布时间:2024-10-17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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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5号

违法行为人:**,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

违法事实:毛**未取得采矿许可,于2023年底,擅自在广水市长岭镇***************处无证开采矿产品2423(矿种:建筑用辉绿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属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湖北省国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的规定,决定对毛**处罚如下:

1.没收**无证开采的2423建筑用辉绿岩,按24元/价格折合人民币58152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捌仟壹佰伍拾贰元)的违法所得。

2.**违法所得58152元50%并处罚款人民币29076元(人民币大写:贰万玖仟零柒拾陆元)。

:罚没总金额计87228元(人民币大写:捌万柒仟贰佰贰拾捌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广水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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