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公示(广自然资规执罚[2026]9号)
  • 发布时间:2026-04-21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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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6〕9号

刘**违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刘**于1995年底在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万寿宫17号扩建楼梯、后院,并进行了封闭,扩大占地面积和建设规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七十六条及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之规定。。

1.对当事人刘**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部分(面积92㎡,计算依据:规划计容积率面积197.83㎡-该部分合规建筑面积105.83㎡),按建造成本单价546.98元/㎡,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算为:92㎡×546.98元/㎡×5%=2516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2.对当事人刘**违法占用土地的(114.51㎡-52.8㎡=61.71)61.71㎡,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和《湖北省自由裁量权》的标准,罚款金额计算为61.71㎡×5元/㎡=309元(大写:人民币叁佰零玖元整);

3.限15日内改正建设工程许可违法行为,依法改正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注: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因此,对当事人刘**罚没总金额计2516元(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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