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44号 | 广水市**公司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案 | 经广水市审计局审计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经查,该违法线索属实,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9日,委托广水市国土勘测院实地勘测;根据该院出具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结论,该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范围位于华师幼儿园第6栋楼,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050.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案)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1条的规定及广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1号)文件精神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该公司补办2050.5平方米土地(第6幢楼占用土地) 改变用途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该公司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2050.5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6151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 2026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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