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公示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44号)
  • 发布时间:2026-04-22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行政处罚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5〕44号

广水市**公司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案

经广水市审计局审计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9月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经查,该违法线索属实,我局依法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9日,委托广水市国土勘测院实地勘测;根据该院出具的《土地勘测技术报告》结论,该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范围位于华师幼儿园第6栋楼,占用土地总面积为2050.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属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案)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第11条的规定及广水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20)1号)文件精神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补办2050.5平方米土地(第6幢楼占用土地)

改变用途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2.对该公司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2050.5平方米土地,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人民币61515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壹仟伍佰壹拾伍元整)。

2026年4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