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6〕15号 | 广水市**公司非法占地案 | 广水市**公司于2016年前建设厂房时少批多占进行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事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第七十六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1.责令广水市**公司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239.71㎡土地至原土地所有权人广水市骆店镇三桥村村民委员会; 2.对非法占用的0.07㎡水田、192.42㎡设施农用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地上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46.73㎡建制镇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部分,没收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用的0.49㎡村庄不予单独处置。 3.对上述239.71㎡非法占地,按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1198.55元。(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捌元伍角伍分)。 | 2026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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