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6〕19号 | 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 经不动产登记核查时发现,李**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广水市城郊办事处牌坊社区七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第5条(鄂自然资规〔2025〕4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1、对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224.55㎡,按建造成本单价300元/㎡,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算为:224.55㎡×300元/㎡×5%=3368.25元(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陆拾捌元贰角伍分); 2、责令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完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 2026年5月21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