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公墓为面向本辖区已故村(居) 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社会公益性设施。
第二条 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
第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买卖。
第四条 公墓合理设置标识、焚烧炉、排水设施、步行通道、周边围挡、监控设备、停车场等。镇级公益性公墓可根据需要,配套管理用房、公共厕所、防火设施等。公墓内不得大面积硬化,不修建高大牌坊和硬化广场。
第五条 市民政局是公益性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年检制度和日常抽查机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责令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向有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属地民政办管理,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公墓日常运营管理,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每年对绿化树木进行补种、铲除杂草、维修破损的设施设备,对排水设施予以整修、疏通。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必须突出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营利活动。
第八条 公墓建设和墓穴档案要建账立册,接受检查和监督,在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公开墓穴价格和投诉电话。
第九条 镇级公益性公墓费用由属地民政办收取,村级公益性公墓费用由所属村(居)委会收取。收支情况向所辖村民公示,纳入政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第十条 镇级公益性公墓实行政府定价。村级公益性公墓比照镇级公益性公墓定价,各村(社区)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公示,不得超过镇级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公墓墓穴实行编号管理,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安葬对象提供墓穴,骨灰按编号顺序下葬。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双人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
第十二条 进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统一由管理员负责下葬,不得私自安葬,不得私自建造墓碑牌匾等其他附属设施,安葬后发放《公墓安葬证》。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公墓只能向本辖区户籍村(居)民或在本辖区居住的村(居) 民提供安葬服务,不得违规对外出售。
第十四条 提倡鲜花祭祀,摒弃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的陈规陋习,将祭祀与家风传承相结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水市民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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