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申请确认
(一)申请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申请材料
1.《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2.孤儿父母死亡医学证明书;3.孤儿身份证、户口本;4.孤儿与父母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
(三)办理流程
1.由孤儿监护人或孤儿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市民政局;3.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核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四)保障标准
截止 2025年初,分散供养的孤儿养育金标准16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金标准2560元/人/月。
(五)终止情形
孤儿年满 18周岁不再在校就读、应征入伍、孤儿死亡依法被收养(残疾孤儿除外)、查找到生父母等,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等情形,均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咨询电话:0722-641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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