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单位,各镇(办)、开发区:
为支持全市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发〔2021〕19号)《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1〕25号)及《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鄂财农发〔2025〕12号)文件精神和市农业农村局项目安排计划,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拨付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共计170万元(详见附件)。
上述资金收支列入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和“21305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主要用于本年度脱贫人口、监测对象产业奖补、小额信贷贴息补助和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申报项目实施,同时按“一本通”要求做好项目监管,完善相关手续。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度,充分发挥衔接资金使用效益,并做好年度绩效考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广财发[2025]26号)市财政局关于拨付2025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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