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44106
主题分类
化工
发布机构
湖北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广经开管发〔2025〕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9-16
编辑
审核
广水刘桂明
关于印发《广水市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 (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9-16
  • 信息来源:湖北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字体:


各办、中心,各派驻机构:

《广水市化工园区禁限(控)目录(试行)》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5日  

  

  

  


  

广水市化工园区禁限目录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园区绿色循环、持续发展;创新驱动、高端发展;市场导向、特色发展;统筹谋划、集聚发展;开放合作、融合发展规划,推动园区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要求,优质高效发展,提升广水市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化工产业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省应急管理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控)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5年本)的通知》(鄂应急发〔20259号)、《广水市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5-2045等,特制定本目录。本目录中所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编制依据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  年版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第23号令

5《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 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7《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8《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年调整版

9《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应急厅〔202486 号)

10、《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1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分类整治目录(2020年)》

12《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GB/T39217-2020

13《化工园区开发建设导则》GB/T 42078-2022

14《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原〔2021220

15《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 号)

16《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安委办〔20223号)

17《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23123号)

18《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19《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淘汰和鼓励政策目录清单2025年本》(鄂应急发〔20259  号)

20《湖北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鄂经信原材料〔202551  号)

21《关于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鄂政发〔202021 号)

22、广水市化工园区总体规划(2025-2035年)

23、广水市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2025-2045

三、禁限控内容

  禁止类

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阻碍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产品、产能、工艺及装备。对禁止类项目,禁止招商引资至本园区。禁止类所列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本《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2、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

3、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的危险化学品产能项目(落后产能项目清单以国家和省发布的权威目录为准)。

4、新建用汞的聚氯乙烯、氯乙烯产能。

5、合成氨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工艺。

6、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7、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8、合成氨 L HN 气压缩机。

9、硫酸间接法生产仲丁醇。

10、液氯釜式汽化工艺、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采用氨冷冻盐水的氯气液化工艺。

11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125--2-甲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设备。

13、三足式离心机。

14、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15、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用敞开式离心机。

16、新建、扩建项目使用多节钟罩的氯乙烯气柜。

17、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18、常压中和法硝酸铵生产工艺(三聚氰胺尾气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19、煤制甲醇装置气体净化工序三元换热器。

20、未设置密闭及自动吸收系统的液氯储存仓库。

21、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石油制品的釜式蒸馏装置。

22、开放式(又称敞开式)、内燃式(又称半密闭式或半开放式)电石炉。

23、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燃气加热炉、导热油炉(科研实验用炉除外)。

24、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用软管(码头使用的金属软管和电子级产品使用的软管除外)。

25、新建、扩建项目采用常压固定床间歇煤气化工艺。

26、酸碱交替的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项目 2029 年改造完毕)。

27有机硅浆渣人工扒渣卸料技术和敞开式浆渣水解技术(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项目  2026 年改造完毕)。

28、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使用硫化氢湿式气柜的)(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碳酸锶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 2025 年改造完毕,现有碳酸钡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 2026 年改造完毕)。

29、油库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油库禁用,在役设备 2026 年改造完毕)。

30、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液下泵除外)(甲 A 类、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操作温度超过自燃点的危险化学品禁用,在役设备 2027 年更换完毕)。

3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32禁止在应山河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3、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禁止化工园区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若本化工园未通过认定,在整改期间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34禁止在化工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无关的非化工项目环保处置、危废处置、产业配套项目除外  

35、若本化工园区评为高(A 级)或较高(B 级)安全风险等级,则整改期间停止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36、禁止新建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

注:涉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禁止入驻园区,负面清单限制类项目在符合国家及湖北省相关要求以及广水市化工园区实际情况时,严格落实相关防护措施,允许入驻。

  限(控)制类

限(控)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能效未达到最新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标杆水平的新建项目,参照限(控)制类管理。限(控)制类所列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本《目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限制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主要从安全、环保、能耗、水耗、质量等方面设置限制条件,对已经不再产能过剩、市场能够有效调节、放开限制后没有安全环保等隐患、已有明确监管措施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再列入限制类。  

本园区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招商引资。市相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金融机构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支持。国家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

11000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150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

280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乙烯、13万吨/年以下丙烯腈、100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20 万吨/年以下乙二醇、20 万吨/年以下苯乙烯(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10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乙烯法醋酸、30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甲醇(二氧化碳含量 20%以上的天然气除外),100 万吨/年以下煤制甲醇生产装置,丙酮氰醇法甲基丙烯酸甲酯(利用丙烯腈副产氢氰酸除外)、粮食法丙酮/丁醇、氯醇法环氧丙烷和氯醇法环氧氯丙烷生产装置300 /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7 万吨/年以下聚丙烯、20 万吨/年以下聚乙烯、乙炔法(聚)氯乙烯、起始规模小于 30 万吨/年的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20 万吨/年以下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10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丁苯胶(含丁苯胶乳)生产装置、5 万吨/年以下丁腈胶乳装置,氯丁橡胶类、丁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丙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30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100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20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工艺设备进行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纯碱(井下循环制碱、天然碱除外)、烧碱(40%以上采用工业废盐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黄磷、磷铵、三聚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三氯化磷、五硫化二磷、磷酸氢钙、碳酸钙(颗粒度 100 纳米及以下除外)、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及二氧化碳酸化工艺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本条目中不新增产能的搬迁项目除外)。

6、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100%),单线产能 5000 /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回收利用除外),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干法氟化铝及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甲磺隆、内吸磷、乐果、氟虫腈、丁硫克百威、氟苯虫酰胺、氰戊菊酯、乙酰甲胺磷、多菌灵、丁酰肼等)生产装置。

9、草甘膦、毒死蜱、三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乙草胺、氯化苦、甲草胺、2,4-滴、啶虫脒、噻虫嗪、莠去津、丁草胺、二甲四氯、莠灭净、麦草畏、敌草快、草铵膦、烯草酮、代森锰锌、敌百虫、三唑醇、丙环唑、异菌脲、多效唑、石硫合剂生产装置。

10、硫酸法钛白粉(联产法工艺除外)、铅铬黄、3 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密闭生产装置除外)、VOCs 含量超 75%的硝基纤维素涂料生产装置。

11、非新型功能性、环境友好型的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生产装置。

12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生产装置,新建初始规模小于  20 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 10 万吨/年的甲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10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10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四氯化碳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三氟甲烷配套处置设施的二氟一氯甲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六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生产装置,用作制冷剂、发泡剂等受控用途的二氟甲烷(HFC-32)、1,1,1,2-四氟乙烷(HFC-134a)、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1,1,1,3,3-五氟丙烷(HFC-245fa)生产装置(不含副产设施)。

13、《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第二批)所列化学品的项目。

14、斜交轮胎、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5 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环保型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五氯硫酚、橡胶促进剂二硫化四甲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15、间歇或半间歇釜式硝化工艺(硝基苯等27种化学品禁用,2026年改造完毕)。生产过程涉及硝化工艺的27种化学品包括: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甲苯、二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乙氧氟草醚、O-甲基-N-硝基异脲、唑草酮、2,5-二氯硝基苯、3-硝基邻苯二甲酸、2,4-二氯-5-氟苯乙酮、硝基胍、5--2-硝基苯胺、2,4-二氯硝基苯、2,4-二氟硝基苯、芬苯达唑、阿苯达唑、二甲戊灵、甲磺草胺、氟磺胺草醚、4--2,5-二甲氧基硝基苯、2-硝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3,4-二氟硝基苯、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酸)、2-硝基-4-甲砜基苯甲酸、6-硝基-1,2-重氮氧基萘-4-磺酸(6-硝体)。

16、无冷却措施的内注导热油式电加热反应釜(油浴反应釜、油浴锅)(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反应釜禁用,在役设备2025年更换完毕)。

17、对于安全风险评估等级为“红色”、“橙色”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限期整改提升,限制新建、扩建项目,纳入重点防控和监管范围(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18、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未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的。

注: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淘汰

1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  O/W 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 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

2、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

3、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24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4、含苯类、苯酚、苯甲醛和二(三)氯甲烷的脱漆剂,立德粉,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107 胶(聚乙烯醇缩甲醛胶黏剂),瘦肉精,多氯联苯(变压器油)。

5、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 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草甘膦含量在 30%以下的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2,4-滴丁酯、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壬基酚(农药助剂)、三氯杀螨醇、氯磺隆、胺苯磺隆。

6、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硫丹、氟虫胺、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六氯丁二烯、多氯联苯、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溴环十二烷、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全氟己基磺酸(PFHx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多氯萘(豁免用途为限制类)。

7、软边结构自行车胎,以棉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输送带和以尼龙帘线为骨架材料的普通 V 带,轮胎、自行车胎、摩托车胎手工刻花硫化模具

8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符合有关条件的除外),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910 万吨/年以下磷铵(工业级除外)(2025 12 31 日),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10、氯醇法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钙法皂化工艺(2025 1231 日,每吨产品的新鲜水用量不超过 15 吨且废渣产生量不超过 100 千克的除外),单台产能 5000 /年以下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3000 /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 1 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1.25 万千伏安的电石炉、开放式电石炉、内燃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聚氨酯、乙醛、烧碱、生物杀虫剂和局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11、单线产能 1 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六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三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5000/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5000/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12、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100%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10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废旧锂电池进行回收利用除外)、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13、 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一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高温煤气洗涤水在开式冷却塔中与空气直接接触冷却工艺技术。

14、 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15、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100 /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16、50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二(1,2-亚乙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17、用于制冷、发泡、清洗等受控用途的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下游化工产品原料的除外),用于清洗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注:①淘汰类需立即淘汰或限期(证照到期前)淘汰。②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

1有机硅新型下游产品开发、生产。  

2、合成材料的配套原料:过氧化氢氧化丙烯法环氧丙烷、过氧化氢氧化氯丙烯法环氧氯丙烷、萘二甲酸二甲酯(NDC)、1,4-环己烷二甲醇(CHDM)、5 万吨/年及以上丁二烯法己二腈、己二胺、降冰片烯生产。

3、多乙烯多胺产品生产。

4、高碳α烯烃共聚茂金属聚乙烯、COC/COP 环烯烃聚合物等高端聚烯烃的开发、生产。

5、合成纤维原料生产:1,3-丙二醇。

6、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生产:聚苯硫醚、聚醚醚酮、聚酰亚胺、聚砜、聚醚砜、聚芳酯(PAR)、聚苯醚、特种聚酰胺(PA)及其改性材料、液晶聚合物等产品。

7、农药: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的农药新品种、新剂型、专用中间体、助剂的开发与生产,定向合成法手性和立体结构农药生产,生物农药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

  8、涂料和染(颜)料:低 VOCs 含量的环境友好、资源节约型涂料,用于大飞机、高铁、大型船舶、新能源、电子等重点领域的高性能涂料及配套树脂,用于光诊疗、光刻胶、液晶显示、光伏电池、原液着色、数码喷墨印花、功能性化学纤维染色等领域的新型染料、颜料、印染助剂及中间体开发与生产  

9树脂:用于生产乙烯等产品的电加热蒸汽裂解技术,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等高性能阻隔树脂,聚异丁烯、乙烯-辛烯共聚物、茂金属聚乙烯等特种聚烯烃及高碳α-烯烃等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芳族酮聚合物、聚芳醚醚腈、满足 5G 应用的液晶聚合物、电子级聚酰亚胺等特种工程塑料生产以及共混改性、合金化技术开发和应用,可降解聚合物的开发与生产,长碳链尼龙、耐高温尼龙等新型聚酰胺开发与生产

10、专用化学品:低 VOCs 含量胶粘剂,环保型水处理剂,新型高效、环保催化剂和助剂,功能性膜材料,超净高纯试剂、光刻24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

11硅材料:苯基氯硅烷、乙烯基氯硅烷等新型有机硅单体,苯基硅橡胶、苯基硅树脂及杂化材料的开发与生产  

12氟材料:全氟烯醚等特种含氟单体,聚全氟乙丙烯、聚偏氟乙烯、聚三氟氯乙烯、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等高品质氟树脂,氟醚橡胶、氟硅橡胶、四丙氟橡胶、高含氟量 246 氟橡胶等高性能氟橡胶,含氟润滑油脂,消耗臭氧潜能值(ODP)为零、全球变暖潜能值(GWP)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品,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  

13生物基材料:以非粮生物质为原料的高分子材料、试剂、芯片、干扰素、传感器、纤维素生化产品开发与生产  

14绿色高效技术:二氧化碳高效利用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二氧化碳-甲烷重整、二氧化碳加氢制化学品、二氧化碳制聚碳酸酯类和生物可降解塑料等高分子材料等),可再生能源制氢、副产氢替代煤制氢等清洁利用技术,四氯化碳、四氯化硅、甲基三氯硅烷、三甲基氯硅烷、三氟甲烷等副产物的综合利用,微通道反应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

15、精细化工:催化剂新产品、新技术,染(颜)料商品化加工技术,电子化学品和造纸化学品,皮革化学品,油田助剂,表面活性剂及关键原料精制环氧乙烷的氮气保护双壳塔安全生产技术,水处理剂及关键原材料生产,高固体分、无溶剂、水性、电子束固化、紫外光固化、反应型的胶粘剂及包括高端丙烯酸丁酯和高端丙烯酸辛酯、聚酯多元醇、固化剂在内的关键原材料的生产,密封胶、胶粘带及关键原材料生产,高效、安全、环境友好等增塑剂(聚酯类增塑剂等)、无卤阻燃剂、永久抗静电剂、有机热稳定剂、成核剂等新型塑料助剂生产,无机纤维、无机纳米材料生产,颜料包膜处理深加工,环保型表面处理技术产品开发、生产,腐植酸类精细化工产品开发、生产。  

16、氢燃料绿色制备技术(化学副产品制氢、生物制氢、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解水制氢等)开发、储存、运输、液化。

17、大型、高压、高纯度工业气体(含电子气体)的生产和供应。

18、从磷化工、铝冶炼中回收氟资源生产。

19、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有机氟硅、聚氨酯、聚酰胺等材料品种规格,加快发展高端聚烯烃、电子化学品、工业特种气体、高性能橡塑材料、高性能纤维、生物基材料、专用润滑油脂等产品。

20、促进煤化工产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按照生态优先、以水定产、总量控制、集聚发展的要求,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21、烯烃原料轻质化、优化芳烃原料结构,提高碳五、碳九等副产资源利用水平。

22、加快煤制化学品向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延伸,煤制油气向特种燃料、高端化学品等高附加值产品发展,煤制乙二醇着重提升质量控制水平。  

23、磷钾伴生资源、工业废盐、矿山尾矿以及黄磷尾气、电石炉气、炼厂平衡尾气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24、化工微反应技术研发与应用。

25、安全仪表系统和过程控制系统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26、对在化工园区、城镇人口密集区之外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安全条件、外部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且对市、县经济民生有重大贡献和对地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引导、支撑地位的,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全环保条件评估,鼓励其实施安全、环保、节能、智能化、产品品质提升技术改造。

27、对不使用有毒危险化学品、环评类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为报告表以及不需要编制环评文件的农药制剂、水性涂料、润滑油、油墨、橡塑助剂、环保助剂等复配类企业(项目)的,可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县级及以上工业(产业)园区实施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建设发展。工业(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应有明确四至范围,并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安全评估论证、规划环评审查。

28、对综合利用种养殖业生物质废弃物、餐饮废弃物以及生物医药、食品加工等工业发酵残渣残液等废弃物资源生产有机肥料和资源性地区以生物质为原料提取化学品的企业(项目)的,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布点方案,可以在废弃物产生地采用密闭式发酵等先进生产工艺与装备就近规范建设发展,或由废弃物产生企业自我配套建设,或资源性地区就近建设。  

29、支持船舶制造、钢铁、电子信息、锂电池材料、循环经济等行业领域的规模以上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配套建设自身生产所需工业气体生产项目,配套项目产品仅为本企业使用。

30、为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五大优势产业配套,生产环节涉化工艺的电子专用材料(3985)、化学药品原料药(271)、食品及饲料添加剂(1495)、合成纤维(282)、生物基材料(283)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非化工类别企业和项目,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且不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经市()、直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可在产业链下游企业所在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布局建设、集聚发展。

31、新建、改扩建项目应采用信息化安全监测监控和管理,实现现场无人操作或最大程度减少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并原则上采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微反应生产工艺。鼓励采用全密闭连续自动生产装置替代开放或半封闭式间歇生产装置。  

32鼓励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艺危险度  3 级及以上的高危工艺企业应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新装备、新技术。

注:未列入本《目录清单》但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广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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